2007年11月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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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考验诚信
孙继斌 杜晓

  近期,围绕着“娃娃股东”的一系列纷争受到舆论高度关注。人们真正的疑问并不在于究竟该不该存在“娃娃股东”,而是在于有没有人借“娃娃股东”之名行“爸爸股东”之实。

  上海法院宣判 “娃娃股东”合法
  今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沪上首起“娃娃股东”持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只有5岁和6岁的孩子各受让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出让的7%股权而成为了上海某投资公司的股东。
  据悉,两名“娃娃股东”的父母苏女士和李先生曾于2003年与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上海某投资公司。其中,苏女士占有45%股份,李先生占30%,温州公司持股25%。
  2006年,苏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由于登记在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25%的股份,其真正的股东也是李先生。因此,李先生决定将这25%的股份也无偿无条件转让给妻女,其中苏女士获赠11%,两个女儿各获赠7%。
  随后,苏女士及两个女儿与温州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书》,其中因两女孩尚年幼,其转让书由母亲苏女士作为监护人代签。
  但是,上述协议签订后,苏女士多次与温州公司交涉,要求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该公司均以其负责人不在公司为由拖延。
  今年6月,失去耐心的苏女士和她的两个女儿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温州某房地产公司起诉到了上海闵行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书》,将其所有的上海投资公司25%股权无偿转让给三原告,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意见的分歧。
  赞成意见认为,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作限制性规定,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出资义务和承担投资风险,主要权利是取得收益。未成年人受让股权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而反对意见则认为,股东权的内容广泛,包括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和共益权两大部分,对于股东的行为能力要求应高于一般人,未成年人难以胜任。
  最终此案一审判决:苏女士受让温州某房地产公司出让的11%股权后,其持有上海投资公司56%股权;两名女儿各受让温州某公司出让的7%股权;温州公司应协助苏女士和两名女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上述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去年12月,重庆市工商局也曾公布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由此看来,“娃娃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

  舆论漩涡中的北京“娃娃股东”
  对于沪上这起权属清晰、股权受让脉络明确的“娃娃股东”案件的审判各方均无异议。有关专家一再表明,“娃娃股东”完全可享有公司股份,我国《民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都不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获利的行为。
  真正引发人们对于“娃娃股东”重重猜想的是新近上市的北京银行招股书中公布的《非自然人股东名册》。该名册显示,在排名前1000位的自然人股东中,有10位属于“90后”的股东,13位1985年至1989年出生的股东,22位1980年至1984年出生的股东,其持股数量都在10万股以上。其中1984年11月出生的吴振鹏,以500万股的数量排在自然人股东首位,1997年1月出生的郑宇轩排名第十三位,持有130万股,均超过北京银行董事长阎冰竹所拥有的45万股。
  北京银行随即发表公告称“娃娃股东”的出现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北京银行的这一解释并没有止住人们的猜想和争论。
  上海电视台财经评论员马红漫博士认为,“娃娃股东”的出现挑战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与私人性质的温州公司不同,作为公开面向社会公众的上市公司,北京银行拥有的大批“娃娃股东”,是否涉及内幕、有违公平,本身是一个证券市场公正性和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娃娃股东”的合法化,与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并不矛盾,上市公司有义务对任何一个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翔实的披露。
  马红漫进一步指出,对于这些未成年人而言,在以他们名义投资的背后,必然有一个“大人”为其掌舵。
  更有人直言,要求“揪出”娃娃们身后的“富爸爸”。
  “‘娃娃股东’事件绝非是孤立的个案,杭萧钢构自然人股东‘死魂灵附体’事件、‘最牛散户’刘芳疑云等一系列‘形异而神似’的事件让证券市场上股东身份的真实性问题暴露于众。”马红漫表示。
  “娃娃股东”的真相究竟如何恐怕永远是个谜。